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进一步推进地税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自治区地税局于201711月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推动依法行政,区局于201645施行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近年来,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践和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丰富经验。随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原《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此我们修改了《办法》部分条款。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了审理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区内实际,归纳了6项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修改了区局审理标准

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直属一、二、三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查补税款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执行和监督

为保证数据完整,结合工作实际,将各盟市地税局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时间调整到每年110日之前。

三、施行时间

为规范各级地税机关执行管理,本公告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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